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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原创审判文学长篇小说(二)

时间:2022-01-14 15:12|来源:吉林省科普作家协会|编辑:李娇|点击:
内容提要:
       这部长篇审判小说通过法庭细节描述了大律师吕星科办案历程,揭示了法制社会下,家庭与社会,家庭与朋友,家庭与亲属,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并以科学的法理眼光对家庭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直面社会,直面人生,直面复杂的社会矛盾。普及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治,从而警醒提示法律已经渗透到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建设与改革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吕星科提了目光向审判台望去,当下这个民事案件关系到千家万户相邻权纠纷,新闻媒体追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争议。三名表情严肃的大法官落座后,为了案件迅速审结,为了旁听人员能听明白,审判长还是礼貌介绍了本案案情。
       原来今年5月4日,家住通江市三道江区的朱晓虹新装修的房屋被楼上的污水所淹,面目全非,无法恢复。朱晓虹认为,楼上的住户应对其损失负责,但楼上有四户人家共用同一个下水管道,四户人家都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下水管道堵塞,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原告朱晓虹将四户人家全部告上法庭。通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启动,此案在辖区内又有重大影响,决定受理了此案。今天宣布准备开庭。
       山雨欲来,原告、被告双方准备充分,开始了排兵布阵。
       书记员与一名女法警迅速核对了到庭参加诉讼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向审判长报告说:“报告审判长,法庭纪律宣读完毕,法庭当事人的身份已核对无误,法庭准备过程结束。”
       审判长为了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准确驾驶庭审,首先征求被告人对法庭有什么要求?
       俄顷,四被告人左顾右盼,陆陆续续回答:没有啥要求提出。
       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沟通一下,又征求原告代理人吕星科意见。
       时间好像停止了,法庭上所有的声音都静下来,旁听人员目光齐刷刷集中在吕星科身上。吕星科诚恳说:“要我讲,我就实事求是地讲。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已为我们这些法律人规定了程序法和实体法,那么我们就只得去照着执行了。但是,法律规定的有一些程序实在让人感到烦琐,但如果开庭程序不全,不该省略的省略了,就剥夺了当事人的权益,肯定是行不通的。法理上讲,程序不合法就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譬如该回避的不回避,该出庭的不出庭,该询问的不询问,该质证的不质证……等等这一些,都是省不得的。这一点我提请法庭注意。”
       从程序上给执法者打预防针啊,案件应该重视而不容轻视……主审法官心中嘀咕。听罢,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身体哆嗦了一下,像是中弹一样。他们临危受命,若有所思,但都点了点头,以示默认。
       吕星科把话停顿下来,让法庭里原、被告、旁听群众乃至法官有更多的深刻思索。
       民事审判法庭室内光线明亮,布置得像个大半圆,正面的法官席是分阶的,法官高高在上,居中裁判,下面是书记员。法官席左边坐着原告代理律师吕星科与原告朱晓虹。原告朱晓虹看上去十分气愤,脸上表情有些变形,就是要把心中的痛苦抖搂出来。法官席右边是四被告人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及四被告人的律师。法官席与原、被告均面向旁听席,一目了然接受法律、舆论、人民群众监督。面对法官席是一个立式的发言台,那里为证人出庭摆上了一个位置。两名实习书记员桌前放着两台手敲打字机。
       良久,审判长请求审判大厅里的旁听人员“肃静!”他庄严宣布:“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晓虹与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财产损坏赔偿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李候勤、审判员王德慎、代理审判员于亚萍共同组成合议庭。原告朱晓虹及其委托代理人、四被告或其代理人出庭参加。”
       原、被告均表示不要求回避。
       审判长身后那枚硕大国徽预示法律像朝阳冉冉升起,审判长李候勤点点头,敲响法槌,宣布道:“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吕星科听到“现在开庭”声音,仿佛耳畔就划过了一声“预备”响起了奔跑的发令枪声,他听到了自己身体里血液流动的声音,像是一条奔腾的小河,他侧过身与原告朱晓虹低头耳唔后,原告代理律师吕星科用目光扫了四位被告,突然强有力地收回,为了表示对被告人尊敬,他站起来宣读道: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我是智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星科,今接受原告朱晓虹委托,全权代理此案。原告诉讼请求是:一、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对原告受损的房屋,及其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二、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朱晓虹本人年底购得通江市玄武区百子亭43号103室房屋一套,今年4月中旬将该房基本装修完毕,准备于‘五一’劳动节休假日入住。但不幸的是,4月26日上午,朱晓虹本人接到通知,百子亭43号103室遭到水淹。到现场后,发现走廊门里向外淌水。原告拧开房门,只见地上积水很深,天花板多处渗漏,家具受淹。原告急忙找到施工单位打开楼上203室门后发现,203室厨房的水池正在溢水。原告和家人立即找来疏通管道工,将203室至503室公用的下水管道疏通,才将水势遏制住。但是这场倾漏如注的水,已将原告家中客厅与3间卧室的地板浸透,贴墙家具及天花板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203室至503室四家垂直用户对此无人问津,无人道谦,致使原告一家难以入住103室。此案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原告无任何过错。”
       吕星科男人声音雄厚,发音清晰,字正腔圆。话音刚落,旁听人员议论纷纷,法庭里的人目光全部集中到律师吕星科身上。
       一抹光线从天窗射进来,置身在这刀光剑影矛盾重重法庭上,律师吕星科胸有成竹,因此满面红光。他环顾一下法庭,继续铿锵有力地说:“从法律上讲,本人认为,203室至503室四家垂直用户有安全用水,保障公用下水管畅通,而不危及相邻住户合法权益的义务。百子亭43号103室财产遭受损害,与上述四户人家的用水有一定的关系。为此,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索赔没有结果,故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吕星科代表原告讲完了话,稳稳当当坐在原告席上。台下旁听人员交头接耳,议论纷纷:有的说,103室倒霉住楼下。有的说,远亲不如近邻,103室吃个“哑巴亏”算了吧。有的说,楼上跑水与楼下没有任何关系,楼上就应该赔偿楼下的损失。
       吕星科一脸微笑,在法庭上他突然长了两颗大脑,一只大脑注意观察台上审判长、合议庭、被告人的变化;另一只大脑倾听着旁听人员的议论。
       等待骚动安静下来,审判长说:“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首先由被告邱林进行答辩。”
       被告邱林的代理人:“首先,作为被告邱林的代理人,我认为被告邱林并没有故意侵害原告朱晓虹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赔偿其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代理意见到法庭事实调查完以后再说。”
       审判长:“被告高宁有何答辩意见?”
       法庭上,有时会风云突变。高宁说:“原告讲的疏通公用管道,不够完整和准确,应该是103到503的公用管道一楼端至二楼端的这一段,这是第一条。第二,你说我们不安全使用,但没有任何证据说303到503有不安全使用的现象。第三,在你家已经严重渗漏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用水,但顾及邻里关系,我们分别从早晨8点半左右都停止了用水,这难道不叫做关心或问津吗?我不知道原告的问津是何含义?大致情况就是这样。”
       审判长:“高宁陈述一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意见?”
       高宁嘴角抽搐,讥讽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沈萍陈述一下事实理由。”
       沈萍狐疑地道:“同意高宁的意见。”
       审判长:“由503室陈秋的诉讼代理人陈述一下答辩意见。”
       被告陈秋的代理人像是一口要饮尽四海水——好大胃口,激动说:“原告在疏通下水管道的时候,从下水管道里面掏出了建筑垃圾,实际上就是红砖、黄沙和木块。我认为,这是103和203在装潢过程中造成的,和我们303、403、503没有关系,因为我们在搬进来以后没有大装修过,而且也能正常用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寂静如水的法庭又出现了喧哗,吕星科认为被告陈秋的代理人是醋瓶子打飞机—-酸气冲天,无理无据。他心底便有了拿猎枪专打狼——不理睬兔子的想法。
       审判长:“通过刚才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双方当事人陈述基本一致的事实是:原、被告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在今年4月10日,该单元的下水管道堵塞,水从203室溢出,渗漏到103室,导致103室的财物受损。这是本案的事实。双方陈述当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受损的范围、程度以及受损的原因。原、被告对法庭刚才归纳的事实和焦点有无异议?”
       为聚焦案件事实,原告吕星科首先打出一张王牌说:“对审判长、合议庭认定的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无异议。”
       四被告见原告吕星科表示没有异议,都跟随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与合议庭两位成员商量一下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那么,围绕刚才法庭归纳的焦点,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告律师吕星科受原告朱晓虹委托,立即向法庭提交了六张照片,用来反映居室受损情况。对此,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法庭当庭予以确认。被告邱林提交其护照的复印件,证明事发期间,他与妻子在国外旅行,不在国内,没有日常用水,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责任。对此,合议庭听取了原告及其他被告的意见。
       审判长:“对邱林不在国内这个事实,大家都没有异议。对这个事实,法庭予以确认。至于说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由双方继续举证。合议庭要结合双方举证的材料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来综合评判。被告方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审判长提示被告各方就原告受损的问题出示证据,被告各方都表示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朱晓虹这时候心里就有底了。她想四被告人是狗坐轿子不识抬举呀,而吕星科只要一说,准在点子上。他真不愧是诸葛亮借东风—-神机妙算的大律师了,拿出来的每一个证据都符合事实,十分有力、准确,一箭中的。
       审判长:“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在庭前原、被告双方均申请本法院找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通江市建设委员会五名专家对原告的损失状况进行了鉴定。下面请代理审判员于亚萍宣布一下鉴定结论。”
       代理审判员于亚萍亮了一下嗓门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案审理的需要,本院依法委托通江市建设委员会五名专家对本市百子亭43号103室受损装潢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通江市人民法院暨民事审判庭,受你院委托,我专家组对本市百子亭43号103室受损装潢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并由你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实际丈量和核实。经鉴定,本市百子亭43号103室受损装潢工程造价为55 416.12元……上述鉴定结果中,包含修复部分的费用和拆除费用,不含原告提出的有关室内橱柜受损赔偿的要求。”
       审判长:原告方对鉴定结果有何异议?
       原告吕星科认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充分、准确,四被告已是纸糊的老虎——吓不倒人。他沉稳地打出第二张王牌:“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方是药王爷的嘴—-吃尽苦头,也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庭对此予以确认。刚才被告方提到下水管道堵塞了建筑垃圾这么一个情况,那么被告方还有没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能够证实这个问题?”
       被告方表示:证据他们看到了,在庭审时被告的律师和被告自己讲出来了,在庭审记录里面有。
       审判长:“其他还有补充吗?”
       四名被告均表示:没有补充发言。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宜围绕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布辩词。
       原告代理人吕星科还是习惯地环顾了一下审判大庭后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江市智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朱晓虹的委托,指派我本人担任本案原告刘晓虹的诉讼代理人。本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词如下:1.原告所有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损事实清楚。位于本市玄武区百子亭43号103室的房屋系原告所有,现原告的房屋木地板、天花板、墙壁、贴墙家具已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至今未能复原。2.四被告应承担恢复原告财产原状或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损害,是因为四被告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被堵,生活用水从203室住户水池漫溢,并通过天花板倾漏所导致。事发后原告及时采取措施,疏通了四被告共用的下水管道,使得四被告共同受益。虽然从下水道被堵这一事实不能推断出是四被告中哪家的责任,但是四被告有保障公用下水管道畅通、安全用水、不危及和损害相邻用户合法权益的义务。从本案的法律责任来看,原告的财产权利受侵害,损失是比较严重的,受侵害的直接原因是清楚的,四被告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原告无任何过错。如果四被告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违法律公平的原则。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吕星科发言时,旁听人员聚精会神、全神贯注倾听他的发言。当他发言结束时,大厅里寂静无声了一会儿,人们在思考、思索……不知是谁带了一个头,突然爆发出一阵雷鸣般的掌声,经久不息,形成节奏共鸣。
       原告律师吕星科法庭辩护做得抓住事实,井井有条,无懈可击。
       在原告律师吕星科发表完辩论意见之后,四被告也依次惭愧地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被告邱林的代理人认为,邱林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因为事发前十天邱林及其家人都不在国内,没有使用生活用水,没有向下水管道排过污。而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使用下水管道时有不安全使用的行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高宁发表辩论意见。”
       高宁不顾客观事实说:“首先,我认为,从事实上就可以看出来,当二楼向一楼渗水的时候,我三楼还能够正常排水。不能因为你一楼被堵了,我就不能用水,因为每个公民居住的环境是受宪法保护的。问题在于是怎么造成堵塞的。在疏通管道的过程当中,疏通的人没有办法作业,而且在二楼和一楼的房门都打开以后,还要跑到我三楼来疏通。原因是什么?是他们在装修的过程当中,把维修口全部堵死了。我省公有住房管理规则和通江市房屋管理规则上讲得很清楚,公用端口必须留出来……几个小时没有办法疏通,也同样加重了一楼的损失。反过来,在一楼没有到场的时候,我们就停止了用水……我们没有对管子的正常的原始的状态进行任何改动,原告说我们不安全使用,证据在哪里?难道我三楼不堵,我去堵你一楼、二楼端口吗?危害一楼成立吗?有科学依据吗?反过来,是一楼的原因导致不能疏通,是你影响了我们,而不是我们影响了你。我还认为你错了。”
       吕星科听完高宁不顾公众舆论,强词夺理的辩词后,带着轻蔑笑了笑,锲而不舍地进攻说:“请问被告高宁,你是不是认为建楼不应该有楼下,一楼应建在空中,可是你怎么走下来。”旁听众人一阵哄堂大笑。
       吕星科画龙点睛,一语击破被告高宁不负责任的辩词,让法官、旁听人员一下子驱散了眼前的谜团。
       在三楼住户高宁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四楼住户沈萍随帮唱影表示她的辩论意见与高宁相同。
       对此相同意见高宁与沈萍虽然是放羊的去圈马——乱套了,但他俩还是不怀好意相视一笑。
       五楼的住户陈秋虽然黔驴技穷再一次提出建筑垃圾的问题,指出在下水管道中出现建筑垃圾是不正常的现象,而事发前,三楼、四楼、五楼的住户都没有进行过大装修,只有一楼二楼的住户刚刚装修完毕,因此堵塞的责任应当在一楼、二楼的住户。对此,二楼住户邱宁的代理人有不同意见。
       被告邱林代理人攻击说:“我想提醒法庭注意,关于建筑垃圾这—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这一观点。但请法庭记录在案。”
       法庭上原、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各执己见,相互驳斥,整个审判法庭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儿。
       吕星科这时候却闭口不言,稳坐泰山,自始至终微笑着,但他却在认真记录、倾听、思考。
       两种对立的观点,不同的说法,听众被大大吊起了胃口,可又是人人胆战心惊。
       审判长采取了引导态度,让原、被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一轮轮辩论发展下去,就像天空中南风、北风争斗,就像两股力量撕扯着斗争。原告想用自身的事实和后果压倒四被告。四被告想找出破绽,击败原告。辩着辩着,法庭上却没了声音,死一般地寂静。
       审判长提醒一句:“原、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原告现在与四被告人之间又争执起来。
       审判长听到、看到辩论的问题,争议的焦点还是过去陈旧的内容,就宣布道:“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原告方陈述一下你们的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吕星科亮大了声音,诚恳讲:“请求法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问:“被告,最后意见?”
       邱林代理人:“我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我的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且本案也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也不在我方。”
       审判长:“被告高宁陈述最后意见。”
       高宁:“我认为原告有证据说明303室到503室对你的渗漏造成了危害,但没有证据证明303室到503室造成你一楼二楼的堵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沈萍?”
       沈萍:“同意高宁意见。”
       审判长:“陈秋代理人?”
       陈秋的代理人正坐在那里愣神,慌不择路,同意高宁意见。
       眼见墙倒猢狲散,眼见没有证据官司要败,邱林代理人说:“审判长,我再补充一点,对于原告的损失,我们深表同情;在损失的分担上,我们愿意协商。”
       审判长:“邱林的代理人提到了愿意协商解决,法庭也认为,毕竟原、被告是邻里关系,从团结互助、长期相处的角度考虑,法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吕星科征求了原告朱晓虹的意见后,姿态很高地说:“可以调解。”
       原告和被告邱林均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高宁与另外两被告不愿意调解。
       法庭宣布不再调解。
       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宣布:“法庭合议,休庭!”
       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熠熠生辉。
       再次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评议结果。
       审判长:“原告与四被告并共用一条下水管道,可以排除原告对下水管道堵塞负有责任。居住在原告楼上的四被告对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合理或疏于注意义务,而导致堵塞的可能性。现下水管道堵塞,到底是建筑垃圾还是生活垃圾,双方未向法庭举证。故四被告对下水管理堵塞并致原告财产损失,均负有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且过失相当,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四被告应当以相等的份额对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负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邱林提出事发时不在家中,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因管道的堵塞是长期疏于注意义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故其抗辩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三被告提出的103室、203室无人在家,致维修延迟,损失扩大,因103室、203室是否在此居住,与原告的财产损坏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法律也并无规定公民有需留守家中处理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义务,故三被告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宣判!”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各赔偿原告朱晓虹财产损失费15 000元;四被告对诉讼费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2 630元,鉴定费900元,两项合计3 53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各负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将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如认为记录有疑问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强烈的光线照进审判大厅,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发出灿烂、夺目、耀眼光辉。
       原告代理人吕星科与原告朱晓虹首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笔录属实。
       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见原告朱晓虹打赢了官司还承担了30元诉讼费,很过意不去,也相继签名或者盖章,向法官表示了服判息诉。
       中午阳光照在法庭里暖融融,原告朱晓虹属于不争馒头,争口气类型的人,打赢了民事官司,心情自然舒畅。她一高兴,趁无人注意,趴在吕星科耳朵上说:“你无愧是优秀的律师,以后我家有案子就找你代理,今晚我在通江市最好饭店请你吃饭!”
       吕星科听明白了,却故意打岔说:“我们智博律师事务所任何一个律师没这习惯。”他转过身向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四被告人说:“嗬,听见没有?小葱伴豆腐—-是一清二白呀。喂,朱晓虹说你们履行了法律义务,她们两口子在通江市最好饭店请你们吃饭。”
       “真的吗?”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四人吃了一惊,面面相觑。
       “那还有假?哎——看你们五位邻居能不能化干戈为玉帛,关系处得咋样了,各自的义务能不能尽快履行。”吕星科边说边收拾辩护席上的证据材料,他夹上文件包,甩开臂膀,迈开大步,从法庭走出。
作者小传: 
       万泽(原名尹万泽),职业法官。吉林省通化市人,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万泽高中毕业考入通化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后当教师。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调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再读于全国法院法律大学、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先后担任书记员、助审员、秘书、审判员(员额法官)至今。
       万泽办案之余倡导弘扬审判文学的建立和发展。已出版中篇小说集《关东风云》、散文集《时光落英》。他为社会奉献的三部法律工具书《法官说法》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尹法官细断家务事》《买房租房不可不问440问》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吉林省时代文艺出版社已出版的《女儿花》是他创作的第一部审判文学长篇小说。另三部是《命案》《审判》《辩护》刚创作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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